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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中山市图书馆学会(英文名:Zhongshan city library society 缩写ZSCLS ,以下简称学会)

第二条 中山市图书馆学会是研究图书馆学理论和实践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联系全市图书、资料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全市图书馆工作者进行业务交流的园地,会员成员自愿结成,本会为非营利性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图书馆工作者,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促进图书馆学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中山市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山市文化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华凯花园中山图书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主要范围:

(一)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联谊活动;

(二)编辑图书馆学刊物和专业资料;

(三)评定和推荐图书馆学科研成果,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图书馆学基本知识,介绍和引进国内外图书馆研究成果;

(四)发展会员、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经常向党和政府反映图书馆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以期对图书馆事业的高度重视;

(五)发现人才,鼓励会员刻苦钻业务,发表学术论文,提出有独立见解的学术观点。

(六)建立有中山市特色的地方文献资料数据库,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图书馆事业,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本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一)具有图书馆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高等学校图书馆学、情报学和其他专业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图书馆工作二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者,或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图书馆工作三年,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一定学术技术水平者;

(三)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图书馆学术研究并有一定成绩者;

(四)从事图书馆事业的组织管理,积极支持图书馆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团体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独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经本会理事会同意,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各种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刊物和资料;

(四)担任本会有关工作,进行图书馆学的学习研究和开展宣传普及工作,向学会提交学术报告及研究成果;

(五)遵守本会章程,交纳会费,执行本会决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权;

(三)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五)可请求本会优先给以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等;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可自愿退会。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学会工作和研究计划,总结学会工作;

(三)主持召开学会年会;

(四)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五)审议和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九)进行优秀会员、优秀科研成果的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筹备并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市图书馆界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 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作为其它用途。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年7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