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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领导干部任用条例:十热点六不用

时间:2014-01-22

将“裸官”“跑官”“病官”彻底从干部选拔任用剔除出去,这是近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中释放出的明确信号。新《条例》明确提出,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是德才兼备,并且要以德为先,要突出考察干部的政治品质、道德品行、行为操守。 十大热点

官员品德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德行操守

在2002年《干部条例》的基础上,新《条例》将对官员品德操守的考察提升到首要位置。除了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总体原则外,还特别提出以德为先的干部选拔任用原则。

在对干部的考察中突出考察政治品质、道德品行、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裸官现象

干部任用选拔彻底剔“裸官”

去年年底,中组部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明确提出,领导干部如不如实填报收入、房产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情况,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针对群众深恶痛绝的“裸官”现象,新《条例》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凡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

火箭升官

破格提拔干部需经危重考验

湖南27岁副县长、安庆22岁团县委书记、山东25岁女镇长、辽宁80后美女副市长……近年来,年轻干部屡屡被曝“火箭升官”。

针对年轻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破格提升问题,新《条例》明确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必须是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着。

带病提拔

引咎辞职官员两年内禁升官

新《条例》对于干部考察明确提出,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

同时,对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题被免职的官员,新《条例》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履历造假

干部学历档案不得涂改造假

去年5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刘铁男涉嫌严重违纪落马,而他被举报的三方面问题中,学历造假就是其中一项。

与2002年颁布的《干部条例》一样,新《条例》同样设置了选拔干部10不准。其中第10条为新增项目,明确提出,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萝卜官位

干部岗位设置禁因人定条件

新《条例》提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跑官要官

跑官拉票官员禁列考察对象

新《条例》要求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的还包括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同时还明确规定,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高高在上

缺少基层经历需“下放”锻炼

从2012年开始,北京地区区县级机关录用公务员均需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近年来,中国对于领导干部基层工作经历的考察越来越重视。

新《条例》明确将“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的要求列入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原则。针对年轻干部,新《条例》提出:“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为官作懒

考察任命干部注重实绩成效

新《条例》提出,注重考察干部的工作实绩。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用人失察

用人失察追责首列纪检机关

2012年,经过中央纪委检查,原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在王立军事件和薄谷开来故意杀人案件中滥用职权,犯有严重错误、负有重大责任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在15日公布的新《条例》中明确指出,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京华时报)

官员考察“六不用”解读《条例》焦点亮点

与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相比,此次《条例》首次明确了,具有六种情形之一,将不能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察对象。包括群众公认度不高;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干部选拔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据悉,中共中央已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带头遵守《条例》,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

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要充分发扬民主,改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

要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的考察。

要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解读

“六不用”体现从严治党

修订后的条例里列举出干部不能被列为考察对象的六种情况,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张希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体现了党要从严治党的态度。随着形势的发展,党不断提高对干部的要求和规定。近年来,一些干部的所作所为引起了群众的不满。有的“跑官”,有拉票贿选行为;有的把子女家属送到国外,自己留在国内任职。

对此,习近平曾多次指出,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要让每一个干部都深刻懂得,当干部就必须付出更多辛劳、接受更严格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明确规定出哪些干部不能被列为考察对象,会给部分干部敲响警钟,使其不能再像过去存在侥幸心理。

亮点

选拔原则

增加“以德为先”强调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与2002年《干部任用条例》相比,此次《条例》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有所变化,强调“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同时,在德才兼备这一原则后,强调“以德为先”,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也是新增内容。

而对干部的培养上,除了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外,此次也新增“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同时,强调“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解读

干部年轻化不能“一刀切”

张希贤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修订后的条例提出要“用好各年龄段干部”,能够保证老中青梯次配备的干部任职年龄结构,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个年龄段干部的积极性。

中央组织部常务副部长陈希去年12月初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他提出,要注意用好各年龄段干部,既要重视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又要合理使用其他年龄段干部,不能简单地以年龄划线,不搞任职年龄层层递减。

近年来中央提出干部年轻化、要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但这并不意味着就要“一刀切”。例如有些优秀干部当年错过了选拔阶段年纪偏大,有些干部临近退休年龄,如果单纯从年龄上考虑对其不重视,会造成干部资源的浪费,可能会使得一些干部认为因为年龄因素无望晋升就失去积极性,或者是等待退居二线。应该从群众实际需要出发,发挥每个年龄段干部的才华。

选拔条件

首次明确破格提拔优秀干部条件

《条例》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但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与2002年《干部任用条例》相比,对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该具备的条件也进行了明确,包括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着。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包括: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条例》要求,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民主推荐

领导班子换届可差额提出初步名单

《条例》要求,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同时,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解读

差额推荐可拓宽干部选择面

2006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实施了《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提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在全额定向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差额比例进行二次会议推荐。张希贤教授认为,差额推荐体现了民主政治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扩大提名环节的民主,拓宽了干部的选择面和选人用人的视野,有利于通过比较择优选用干部。

任用考察

考察更重民生指标可听取巡视组意见

根据《条例》,确定考察对象,应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领导班子换届,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考察要重视居民收入指标

与2002年《干部任用条例》相比,此次条例明确了考察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同时,加强作风考察以及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必要时可对官员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根据《条例》,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与2002年《干部任用条例》不同的是,此次规定新增,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此外,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条例》新增,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解读

不以GDP论英雄综合考核评价干部

GDP主导干部政绩考核广受诟病,盲目追求GDP增长,在一些地方导致了环境恶化、产能过剩等问题。在去年年底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已经明确地方干部考核不再以GDP论英雄,不能简单地把经济增长速度与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画等号。

张希贤教授表示,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经济发展压力很大,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干部工作实绩有其出台的历史背景。然而在今天我们要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实现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等几方面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就需要重建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提出干部考核的综合标准。

解读

听取巡视机构意见有利于全面掌握信息

张希贤教授认为,在考察领导干部时听取巡视机构意见,有利于全面掌握干部信息,特别是其可能存在的问题。

去年中央加强和改进了巡视工作,10个中央巡视组两度派出,发现了一批突出问题和一些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张希贤认为,巡视机构能够超越部门利益,比较公正地提出意见。巡视机构在短时间内能够积累大量对于干部的评价信息,对于领导干部可能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掌握得比较多。例如去年中央第一轮巡视后,就发现个别地方和部门存在违规突击提拔和“带病提拔重用”干部,对个别领导干部的考察不够深入等问题。

根据中央组织部去年年底发出的通知,各地区各部门将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中央纪委监察部也在今年年初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各级纪委普遍要建立约谈制度,探索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抽查核实工作。张希贤认为,这对于领导干部特别是新任领导干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焦点

官员引咎辞职一年内不安排职务

《条例》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此前,2002年的《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目前,关于官员被问责后复出的规则,尚无法律法规,而是散见于若干规范性文件中。有媒体报道称,被引述得最多的上述2002年的《干部任用条例》,就被专家认为是除了官员复出的时限要求是一个硬性规定之外,其他条件都非常模糊。

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曾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上述规定未就“说明复出理由”有任何精细规定,而“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等似是而非的表述,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给人留下较大的想象空间。他表示:“笼统模糊的规定,是出于政治考量上的刻意安排,还是立法技术的失当,我们不得而知,但这种规定的不足显而易见。”

记者也发现,此次新修订的《条例》中,也没有对官员如何复出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北京青年报,记者刘一)

专家解读:“裸官”无路“火箭升官”难再现

中央党校报刊社社长兼总编辑谢春涛、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条例》基本上堵住了裸官在党政领导职务上上升的途径。更加“严苛”的“破格提拔”要求,防止了跨越式升官,连续三级跳,这些不符合规律的情况发生。

为何12年后再次修改干部条例?

建纲立制没有尽头

为何时隔12年要做这样一次修改?谢春涛认为,根据近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此次对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做较大修订,尤其是对于公众议论较多的问题做了针对性规定,在目前情况下尽量做到了完善。

谢春涛提到,十八大以来中央特别重视制度建设,而选拔任用干部是中枢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新一届中央政府提出一些新的观念和想法,有必要在条例当中得到体现和落实。

授许耀桐认为,领导干部工作需常抓常新,与时俱进,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从建立、修改到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是一个探索、摸索的过程。当前国家整个处于改革期,同时在建纲立制的过程中有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这次修改比较成型,但也没有到头,因为实际情况在变化,今后肯定也还要作一些修订。

“十不准”为何基本全做了修改?

专对现实情况规定

谢春涛说,这是根据这些年的情况,总结有关经验教训,作出更具体、更全面、更可操作的规定。比如超机构规格、擅自设置职务,从编制上根本就没有这个职位,这绝对是违规的,应该受处理,因为提拔一个干部、弄一个职数,相应待遇要跟上,待遇谁来给?纳税人,国家财政,所以要严格控制这个职务数量和编制,不是想提谁就可以提谁。

第四个不准私自泄露是新增规定,因为过去有此类情况,擅自把讨论情况泄露出去,什么能说什么不能说什么时候说谁来说,应该非常严格。

许耀桐表示,这十不准,说得很新,都是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跑官、要官、拉票、贿选、裙带关系、利用职务谋取好处等等,此次作了明确规定,抓得比较准,讲得很清楚,表达到位,不是无的放矢,而是一环扣一环。

新《条例》是新的反腐动作吗?

着眼选拔优秀干部

新《条例》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考察、任职、回避、免职降职、纪律和监督等方面做了很多重要修改,这是中央反腐的一个举措吗?“不完全是”,谢春涛指出,干部选拔本身着眼于把优秀的干部选出来,让他发挥应有的作用,这跟反腐没有关系,“当然,腐败的人一定不能选为领导干部”。

谢春涛指出,修订的效果会在今后逐步显现,相信会起到极大的积极作用,对解决过去存在的问题很有用,也会使今后的干部选拔更规范。

许耀桐认为,条例将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相关的方方面面的人起作用,包括主要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干部、当事人等,使干部提拔、程序等更清楚,“过去说实话,谁为什么提拔,谁为什么不提拔,有时让人摸不着头脑,大家不服气,现在这个规则很清楚地摆在那里,就看得很清楚,大家也就各得其所了”。

为何增加对各年龄段干部的合理使用?

青年干部缺乏储备

许耀桐指出,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相关条款中,增加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许耀桐说,中国共产党的干部制度强调可持续性,一直讲老中青三结合,这样干部才能壮大,如果都是一个年龄段,哪天老了就接不上。过去总觉得青年“嘴上无毛办事不牢”,领导干部往往在青年年龄段缺少储备,这次条例这样写也是有道理的,注重培养年轻干部,年轻人怎么培养?要有基层经验,不能老蹲在机关,这是针对领导干部年龄结构不合理、经历不完整的情况完善的规定,着眼于现在的问题。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资格,由“身体健康”的规定改为“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谢春涛认为,这一修改的作出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年龄考量有关系,新一届领导人强调要调动各个年龄段的干部,而过去比较强调年轻化,这就使得领导干部层级越往下往往年龄递减,比如规定乡镇干部年龄不得超过多少等,使一些乡镇干部40多岁就考虑退居二线,但其实这些干部只要身体能够胜任,干工作就没问题。

对话

“裸官”要升迁基本没机会

记者:“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是否意味着以后凡是裸官就没有升迁机会了?

谢春涛:这个不宜提拔的情况是指领导职务,如果担任非领导职务,工作时间长,没有多大问题,职级上的升迁应该说没有堵住路,但对党的领导职务而言,恐怕裸官想晋升就比较难了。裸官恐怕自己本身也未必有长远打算,无论从哪个方面讲,做这样的限制很合时机。基本上堵住了裸官在党政领导职务上上升的途径。

记者:跑官拉票行为及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都禁止列入考察对象,这条规定是不是很严厉?

谢春涛:应该说规定很严格,过去拉票的现象多次出现,重视民主推荐后这个环节滋生出问题,这次针对新情况做了规定。公众公认度,可以通过测评或某种方式来衡量,但这一条也要看提拔什么样的职务,有的职务不一定存在公众评价高不高的问题,甚至公众不一定了解。为什么出现领导干部“边腐边提”“带病提拔”等问题,就因为没有相关的制度规定,此次“禁入”是针对发现的问题,把这些缺口堵上。

条件苛刻堵住“火箭升官”

记者:新《条例》对于破格提拔领导干部比原规定增加了500字的新表述,为何特别要严格“破格提拔”的规定?

谢春涛:破格提拔过去存在很多问题,有些官二代升官比较快,往往通过所谓破格提拔,比如学历上、工作年限上破格等,现在做出了很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把过去有可能出问题的情况基本上堵住了。根据新的规定,首先破格从工作上讲要有需要,很多职位用不着破格,正常的提拔就可解决,所以破格本身属于非常规的、特别少的情况。另外从破格人的条件讲,规定很严,一般人想走破格这条路恐怕很难,越过必经的台阶,往往经历、能力、历练也不够。

许耀桐:关于破格提拔增加的规定都是比较新的,作为发现、选拔人才的途径,这条路不应该堵死。过去有段时间出现过“火箭式”提拔,后来提出干部原则上一级一级提拔,就是“台阶论”,这是有道理的,经历比较完整,着眼于把工作干好。

但不能一刀切,有的人确实有特殊才能,增加的这三条规定比较靠谱,突出能吃苦、能接受考验、特殊岗位的需要和历练等,这些实际上条件比较苛刻,已经说明破格提拔不可能是多数,并体现了规律性,防止跨越式升官,连续三级跳,这些都不符合规律。

问责官员复出公众情绪难接受

记者:新《规定》明确了被免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的复出时限及任职层次,为何要做出这样的规定?

谢春涛:这也是针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就是干部问责,出问题后承担责任,但很短时间内不但官复原职,甚至还升职,公众情绪上很难接受,这与问责的要求也不会完全一致,所以这个规定严一点是对的,领导干部要为自己的过失付出代价,而且代价不应该太小。这次还明确规定了年限,执行起来更有操作性,想提前任用就不可能了。

许耀桐:新增规定加大了问责力度,过去很多问责官员实际上级别没动,就调别处“挪”了一下,对此2009年已经有了相关规定,这次条例增加规定更为正规,突出强调干部问责要搞真格,不能表面上很严厉,过一段时间不了了之,一年内不安排职务是最起码的,不然干部就把责任当儿戏,出了事儿掉以轻心。问责官员免职到规定时间,如果能真正改弦更张,还可以再安排职务,也不能一棍子打死。

“管教不严”出事儿一块担

记者:新《条例》对“用人失察”的表述具体到了部门,甚至纪委也要担责,为何会有如此规定?

谢春涛:新规定加大党委党组织在干部选拔问题上的责任。因为这次规定修改通篇还有一个精神,就是加大党委党组织在推荐选拔干部方面的权重,增加职权,不是简单的唯票取人,同时责任也增加,如果这个地区干部任用方面存在问题,群众反应强烈,当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这与十八届三中全会、中纪委三中全会关于党委要对党风建设负主体责任也是一致的,党风廉政、干部选拔任用等出现严重问题,主要领导当然要负责任,如此次湖南衡阳人大代表贿选事件中,市委书记童名谦的下台显然与此直接有关,没有担负起应有的领导责任。

许耀桐:新规定明确了相关连带责任,干部当中还分“管干部的干部”,这些人某种程度上更重要,如果其身不正,干部工作怎么搞?组织部门把关不严干部肯定出问题,这是根本保证,管教不严,出事儿要追究一定责任,纪检监察部门也有连带责任。